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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粮办财〔2009〕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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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做好有关储备粮承储企业的税收减免工作。有关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事项,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执行。各地在文件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财务司),联系电话:010-63906151 63906836。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安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