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省2014年度粮食流通统计年报和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
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的通知
苏粮办调〔2014 〕 8号
各市、县(市、区)粮食局:
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粮食流通统计年报和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办调[2014]269号)要求,为认真做好我省2014年度粮食流通统计年报编制和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工作,全面准确掌握粮油生产、流通、消费状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粮食流通统计年报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13-2014年度)》和国家粮食政策的相关规定如实填报,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和重复统计,要根据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分清品种、性质和数量,分类统计。要认真核对统计报表口径,保证年度和月度各项统计指标相互衔接。
(一)如实反映收购数量。收购环节的统计,各地要参照当地粮食产量和商品量,准确核实从生产者购进的数量。从省外购进的粮食,要分别作为从生产者购进和从企业购进的其中数,在省外购进指标中予以反映。
(二)做好网上直报工作。各地要指导粮油企业通过国家粮食局网上直报系统,完善企业基本信息,于2015年2月底前填报《各类粮油企业粮食、油脂油料收支存情况年报表》(GL17表),准确反映本企业全年商品粮油经营情况(不含各种储备粮油和政策性粮油情况)。当年没有商品粮油经营数量的企业,也必须认真完善基本信息。对2014年新成立的企业,要为其建立新账户。各地必须加强统计督导,组织企业认真填报基本信息和GL17表,确保真实准确,并明确告知企业:报送粮食流通统计年报是企业参与政策性粮油收储和获得竞买竞卖资格的必备条件,凡弄虚作假的企业,一律不得通过资格审核。
(三)严格遵守属地原则。要分清集团公司与下属企业粮权归属,避免重复统计;对中粮和中纺等中央企业以及跨地区的集团企业在我省的各地分支机构经营的粮油购销存等数据,要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当地统计。
(四)加强统计数据审核。各地要加强对年报资料的指导和审核,各项统计数据必须以实际业务发生为依据,自下而上逐级汇总、审核、编制,保证数据全面、准确。统计年报必须经主管局长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报出,年报一经报出,经省粮食局审核汇总后,即为定案数字。各市统计年报务必于2014年1月30日前通过统计网上直报系统进行上报。
二、切实抓好粮油供需平衡调查工作
各地要按照调查方案要求,积极探索与统计部门、社会调查机构和基层组织等部门合作,对2014年度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情况进行认真调查。
(一)完善调查样本布局。各地要严格执行《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13-2014年度)》和供需平衡调查方案的有关规定,完善样本抽取方法,按照0.3‰抽样比例确定城乡居民调查户数(各地调查户数见附表),在原城乡调查户、餐饮企业(含单位食堂)调查点的基础上予以调整补充,切实提高样本的代表性和布局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积极争取调查经费。各市粮食局对省粮食局拨补的调查经费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调查款。各地要认真填报“江苏省粮食局城乡居民户固定调查点基本信息表”,并扎实搞好调查培训。要加强与本级财政部门的沟通,鉴于调查内容多、样本量大、人工成本增加等实际情况,积极争取落实调查经费,全部用于调查培训、资料印刷、软件开发等必要的工作支出。各市粮食局要将2014年度经费落实、样本抽取、固定调查点基本信息等情况于2015年4月17日前报送省局调控处。
(三)掌握调查进度安排。2014年度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以2014年12月31日为调查时点,调查2014年度数据。各地要在2015年1月底前确定调查样本、完成人员培训和企业调查表发放等工作。2015年2月底前完成基础数据采集、报表处理、数据汇总和资料整理等工作。各市粮食局要于2015年3月13日前,全面完成调查数据推导、汇总、审核、评估、分析等工作,并将调查结果报送省局调控处。2015年4月底前,完成调查报告并报送省局调控处。
江苏省粮食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24日
(江苏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