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食用油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有毒有害食用油违法行为,陕西省食药监局日前出台《关于加强食用油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自今年7月1日起,食用油生产企业不得向食品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销售散装食用油和使用循环包装容器,食品经营户不得销售无包装、循环包装、无QS标志、无标签标识、超保质期等食用油,并且不得将大包装拆零进行散装食用油销售。
该指导意见明确了食用油生产经营主体作为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需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确保食品安全。使用转基因原料生产的还需标识转基因字样,且其标识字体不得小于标识版面最大字符的2/3,产品标识需符合国家标准。
食用油加工小作坊除原料产区、体现古老文化特色的、山区农民需要的外,不得再新开办;小作坊需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为确保工作实效,陕西省食药监局要求各级食药监管部门要落实日常监管职责,对食用油生产企业每年监督检查不得少于两次,小作坊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流通企业和机关学校食堂每年监督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中国食品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