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粮食安全,加快广西现代农业发展,规范农业设施用地管理,经自治区政府同意,4月14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农业厅联合出台《关于完善我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保障设施农用地合理需求,规范设施农用地范围及选址,严格设施农用地审核,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
一是依法依规保障设施农用地合理需求。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要在坚守耕地红线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和有关设施农用地管理等要求,积极做好设施农用地各项服务和管理工作,依法依规保障设施农用地的合理需求。
二是规范设施农用地范围及选址。限定设施农用地范围,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和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农产品加工企业等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应依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科学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附属设施、永久固化或者破坏耕作层的生产设施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工厂化作物栽培、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最多不得超过10亩;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最多不得超过20亩; 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最多不得超过15亩。
三是严格设施农用地审核。设施农用地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
四是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严格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禁止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严格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管理,农业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垦,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未按规定和约定履行复垦义务的,由乡(镇)政府收缴土地复垦资金,并组织实施土地复垦,确保复垦后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建立设施农用地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切实加强对经营者经营能力、经营行为的监管。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将把各地设施农用地使用状况纳入耕地责任目标考核检查。
(国土资源部网站)